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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将案件返回公安局补充调查,说明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可能需要提供法庭审...
【法律意见】纪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把案件移交法院,而是移交给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因为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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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上没有经过检察院抗诉的上诉的被告人是不会加重刑罚处罚的,确实有错通常是维持原判等待生效后再审来纠错。但是由于程序错误或者事实不清的情况发回重审的时候,就回到了一审程序,这个时候还是有可能加重刑罚的。主要看检察院那边是否会增加你的刑罚请求。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一般纠纷公安机关是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定会受理的。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进行侦查,侦查之后会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定案。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处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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