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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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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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