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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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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XX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XX确定的重要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前款规定审批。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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