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危险犯的危险是否具有结果属性,在认识上极不统一,可以说至今尚没有哪一种认识能占据主导地位。1989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个犯罪只可能有一个既遂标准,其在“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分类上是以这个唯一的既遂标准作为分类依据,是一种人为设计的典型形态;而“故意杀人的未遂属于危险犯”云云,则以具体结果混淆了犯罪分类的标准,张冠李戴,不能成立。既遂与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态的问题,研究一个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形态;而“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分类则是一种犯罪其处罚根据的问题,研究一个犯罪在立法上本身的正当性。两个问题的研究对象和层面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2、 实害犯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形态,如故意杀人的行为一经作出,就成立犯罪。然后再根据是否发生人身死亡的结果判断其完成形态几岁或者未既遂。其人身死亡结果仅作为既遂标准。 但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结果犯,在结果犯中,特定结果(此罪的“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与上罪的“人死亡”)不是既未遂的标准,而首先是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出现该结果才构成该罪,那么该特定结果同时又是之后既未遂的标准,所以该罪若成立就只有既遂形态。相比之下,故意杀人罪则对成立与既遂有着不同的标准(杀人行为着手、人死亡)。 为什么会这样?这是法定犯的特殊情况。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以人死为目的,与既遂标准相一致;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往往是以牟利为目的,与其既遂标准并不一致,其标准只是目的之后的放任结果。法定犯在设计上与自然犯不同,往往根据社会实际来制定,故需要依照刑法学理论模型对法条详细拆分考虑。
刑法第13条是犯罪的一般定义,对司法机关理解、适用刑法有关犯罪的具体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犯罪概念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同样,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直接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定犯罪。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当然成立犯罪;如果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自然不成立犯罪。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又根据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便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丧失应有的意义,也违反了刑法第3条的规定。 就醉驾行为而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就构成此罪,而没有要求“情节恶劣”,原因在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其危害性不一样,与一些危害行为在认定是否有罪时确实需要考虑情节恶劣与否或者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对于像醉驾这样的危害行为,因行为本身性质的极其恶劣和高度危险性,加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其构成犯罪也就无须再考虑情节的轻重。此时,若再以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依据认为醉驾入罪要视情节而定,就违背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
不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所以主观是故意,是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同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2人已浏览
701人已浏览
560人已浏览
3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