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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之结果犯侵害犯

2022-08-09
一个犯罪只可能有一个既遂标准,其在“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分类上是以这个唯一的既遂标准作为分类依据,是一种人为设计的典型形态;而“故意杀人的未遂属于危险犯”云云,则以具体结果混淆了犯罪分类的标准,张冠李戴,不能成立。既遂与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态的问题,研究一个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形态;而“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分类则是一种犯罪其处罚根据的问题,研究一个犯罪在立法上本身的正当性。两个问题的研究对象和层面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2、 实害犯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形态,如故意杀人的行为一经作出,就成立犯罪。然后再根据是否发生人身死亡的结果判断其完成形态几岁或者未既遂。其人身死亡结果仅作为既遂标准。 但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结果犯,在结果犯中,特定结果(此罪的“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与上罪的“人死亡”)不是既未遂的标准,而首先是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出现该结果才构成该罪,那么该特定结果同时又是之后既未遂的标准,所以该罪若成立就只有既遂形态。相比之下,故意杀人罪则对成立与既遂有着不同的标准(杀人行为着手、人死亡)。 为什么会这样?这是法定犯的特殊情况。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以人死为目的,与既遂标准相一致;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往往是以牟利为目的,与其既遂标准并不一致,其标准只是目的之后的放任结果。法定犯在设计上与自然犯不同,往往根据社会实际来制定,故需要依照刑法学理论模型对法条详细拆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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