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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危险犯的危险是否具有结果属性,在认识上极不统一,可以说至今尚没有哪一种认识能占据主导地位。1989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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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干完了就既遂”。
侵害犯又称实害犯,其与”结果犯“在实践意义上基本等同,因为只有实际损害结果才可以成为认定法益受损害的依据。 两者都是”危险犯“的相对概念。 侵害犯与结果犯在理论意义上有些微不同。两者命名的角度不同。结果犯强调以特定事实结果作为既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才可以认定既遂;而侵害犯则主要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强调法益侵害说。也就是说,侵害犯与结果犯都要求结果,但一个从法益角度评价,一个从事实角度评价。
刑法第13条是犯罪的一般定义,对司法机关理解、适用刑法有关犯罪的具体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犯罪概念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同样,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直接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定犯罪。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当然成立犯罪;如果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自然不成立犯罪。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又根据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便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丧失应有的意义,也违反了刑法第3条的规定。 就醉驾行为而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就构成此罪,而没有要求“情节恶劣”,原因在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其危害性不一样,与一些危害行为在认定是否有罪时确实需要考虑情节恶劣与否或者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对于像醉驾这样的危害行为,因行为本身性质的极其恶劣和高度危险性,加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其构成犯罪也就无须再考虑情节的轻重。此时,若再以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依据认为醉驾入罪要视情节而定,就违背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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