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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1、(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我是1985年部队转业到北京市企业的军转干部,转业时的职务是副团职参谋,。于2001年从企业退休。请问这次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否是按转业时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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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干部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不含单位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退休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二、军队退休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军队退休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级重新确定退休费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并按新确定的职级执行住房、医疗等待遇(已购房的不再重新调整)。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办理;尚未移交的由原单位按任免权限办理,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后按照规定纳入年度退休干部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
退休了就是不在军队了,不会随军。至于以该退休干部的资历和级别,给配偶办农转非、工作调动、住房分配、子女入学工作上有一些相关照顾和优惠,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关于军转企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一些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 1、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附表一)。其中,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应先对应军队军事行政干部的职务,再按军队职务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 2、军队机关营,团职干部的行政职务,应以师以上单位的任命为准。 3、原在军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仍做教师工作的,其教龄可连续计算。教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教师职务的确定,应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命为准。 4、原在军队担任护士工作,现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有护士岗位的医疗卫生部门,仍做护士工作的,其护龄可连续计算。护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40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护士职务的确定,以本人档案中任命为准。 5、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应先按照相应的企业职务确定级别(附表二)。其工资数额,高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部分,可继续发给;低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按企业同等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6、参军前系在职职工的,其工龄与军龄合并计算。 7、转业干部的工资关系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转到地方的,其工资套改后的增资额,分别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务安排偏低的营、团职干部(不含因犯错误而降低职务的人员),在确定其职务工资时,可予以适当照顾。原在军队任正团职、转业后安排为副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可按副县(处)级的职务套改;副团职可按正科级、正营职可按副科级、副营职可按科员级套改。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企业单位的营、团职干部,其参加企业工资改革后的工资等级(含升级后的工资等级),如尚未进入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进行入职务工资的等级的最低一档,增加的工资额,列入企业成本,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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