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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2、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3、经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的,对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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