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新规定财产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如果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新规定财产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二.《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未转让的,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有人要赠与房产,先过户。三.《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赠与子女一方,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时候,离婚就不分了。四.《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地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给孩子的礼物,对方无权分割。五.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屋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正常来讲,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予以平均分割,如果还存在有过错的情形,则应当少分或者予以无过错方一定的损害赔偿,另外关于房产的分割,临界点在于该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如果是婚前购买,则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更为详细的解析,欢迎访问我们中国金牌婚姻律师网的官方网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