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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限制主要体现为:在一般情形下,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则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
股权质押有期限。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转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重新审查。股权质押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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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股票抵押贷款期限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延期,新发生的当铺贷款按照本方法重新审查处理。借款人应提前偿还,经借款人同意。用于当铺贷款的股票业绩优良,流通股票规模适中,流动性好。贷款人不得将以下股票作为质量物品(1)上年度赤字的上市公司股票(2)前6个月股价变动幅度(最高价格/最低价格)超过20%的股票(3)可流通股票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止或除牌的股票(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6)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5%以上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保这个股票,但证券公司在销售后拥有5%以上的股票
股权质押合同的履行地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质押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无约定的,可达成补充协议或依照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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