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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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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按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而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面的来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3、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如果是空载船、或单纯为某一方利益、或为救助他船产生的救助费用,因缺少共同危险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并由获救财产方即各受益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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