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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时间是哺乳期女员工可以享受的每天一小时的授乳时间,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正常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上海市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哺乳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1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每班2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1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上述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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