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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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