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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虚假广告,住宅来源信息来源不真实。一些中介机构向消费者介绍的住宅来源信息经常相互模仿,不检验住宅主的真实性。有些住宅主没有住宅租赁许...
不能说全部,但是确实存在黑中介。 如何识别、防止黑中介 1、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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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刊登虚假广告,房源信息来源不真实。 有的中介机构向消费者推介的房源信息往往是相互抄袭而来,对房主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做核实。有些房主由于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不具备合法出租条件,不敢委托正规的中介机构,便专找一些不正规的小公司,而这些公司为收取中介费,根本不管委托房屋的合法性,便向用户提供。此外,房屋中介机构的出租信息几乎全部都是报刊媒体发布的,一些服务性报刊每天都有好几个版面刊登房屋中介信息,但是由于某些报刊媒体放弃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审查,致使部分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很大损失。 2、中介机构与假房主串通或者雇“托”经营,设套布局诱骗消费者上当。 一般是先与房主约定好,等消费者交完各种费用或租金后,再由房主或“托”出面,将消费者赶走或中途告吹。 3、用合同的形式欺诈消费者。 一些中介机构是专门玩文字游戏的高手,他们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平等,带有明显的偏袒性,甚至是欺诈性。从消费者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看,大部分中介协议都是中介公司事先拟好的协议文本,这些协议不同程度地存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均等的问题。 4、经常变换工作人员,变换经营地点。 被诉较多的中介公司惯用的伎俩就是频繁变换工作人员和经营地点,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对付执法人员和消费者。这些中介公司大多承租写字楼以壮门面,租期大多为3个月,一旦投诉太多,执法人员追查太紧就搬家,使得消费者无处向他们追讨押金或者介绍费。 5、房屋中介骗子利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大行其骗。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手房中介要承担哪些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购房者的特别要求,但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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