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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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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工作调动而导致医疗保险断交,医疗保险中断医疗保险账户就处于停保状态,无法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如若在这个期间生病住院,就要自掏腰包。当然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不会被清空,系统也会记录个人的缴费年限,待再次续保时,系统会自动将此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医疗保险问题各地政策不同,所以要咨询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才有正解。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工作期间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等理由被迫辞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如果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还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等,尽快委托律师收集证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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