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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老板进行私下和解。 全面收集好老板拖欠工资的证据(包括考勤表、财务部门证言、员工们的证言、之前发工资的证据等等),然后向劳动保障监察...
工地老板一直拖欠民工的工资,如果欠的是工资,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只要证据确凿,民工的工资不会被拖欠。 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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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将责令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 2.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主要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账单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公司应于离职时结算员工的全部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若双方另有约定,公司应按照约定办理。 不同地区对员工离职工资结算也有相应规定。一些地方明确要求在离职当日结清工资,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而另一些地方则可以延后结清,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些地方可以在离职手续办妥后结清或从其约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因此,公司应在员工离职时结算工资,但具体规定还需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若逾期不支付,则应按标准支付加倍的赔偿金。
如果起诉老板拖欠工程欠款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工程款的取得首先要解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的现象,因此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还有就是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同本身的无效,但是即使存在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者工程质量合格,你还是可以参照施工合同取得工程价款。 二、合同的相对行问题 由于目前挂靠、借用资质以及转包情况较多,如果你们要提出工程款请求,必须和业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有有效的授权委托,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 三、工程结算方式及数额的问题 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属于何种情况,根据我的经验,目前较多使用的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如果是这类合同,就存在工程结算数额特别是工程洽商变更确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工程结算已经有文件则按照该文件执行,如果存在争议则可申请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给付款项。
一是关于合同有效问题,在处理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工程款的取得首先要解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挂靠和借用资质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此外,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本身的无效。但是,即使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工程质量合格,你仍然可以参照施工合同取得工程价款。 二是关于合同相对行问题。由于目前挂靠、借用资质和转包情况较多,如果想要提出工程款请求,必须与业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有有效的授权委托。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 三是关于工程结算方式及数额问题。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属于何种情况,根据我的经验,目前较多使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如果是这类合同,就存在工程结算数额特别是工程洽商变更确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工程结算已经有文件,则按照该文件执行;如果存在争议,则可申请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给付款项。 四是关于开发商业主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对于拖欠的工程款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工程款拖欠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六是关于对施工单位的特殊保护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施工单位在工程欠款诉讼中往往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权利维护难度很大。根据我办理建筑案件的经验,一方面要及时起诉,对于久拖不决的欠款,要及时行使诉权;在诉讼中可以采取保全房屋财产账户的方式促使其及时付款。另一方面要注重采用我国俄民法典对于建筑企业的一项特殊保护权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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