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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原告:纪XX,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户籍:青岛市城阳区XX村XXX号。身份号码:37022119680803XXX。电话:13012510XXX 被告一:赵XX,女,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所:青岛市城阳区XXX村XXX号。身份号码:370221197307314XXX。电话:18669778XXX 被告二:青岛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电话:18669778XXX 被告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XX区XX路XX号XXXXX大厦XX层,法定代表人XXX,电话:955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自2017年11月20日13:20-12月3日17:26期间出租车停运损失9127元(2017年10月总营运收入21765元?30天×停运天数13天)。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出租车鲁UT70XX驾驶员,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为非营运车辆鲁BOSTXX驾驶员、车主,被告三系车辆鲁BOSTXX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的承保人。 2017年11月20日13:10,被告一驾驶鲁BOSTXX在青岛市城阳区XX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在前方顺行驾驶的出租车鲁UT70XX追尾致使出租车鲁UT70XX受损。2017年11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系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出租车鲁UT70XX因上述事故进行维修被迫停止运营13天,给原告造成停止营运损失9127元,被告一、二、三均没向原告赔偿上述停运损失,故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纪XX 201X年XX月XX日
原告:XX,男,XX年月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号.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号.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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