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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车辆损失上诉状如下,保险合同纠纷上诉状原告:,男,汉族,年月日,住省市镇村。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市区人民西路号楼层负责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款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年月日就苏(临)车辆向被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200年月日,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高速道路护栏损坏,后经被告查核认定该车辆损失为元,道路护栏损失为元,道路清障费为元。原告将相关理赔手续提交被告处进行理赔,被告仅仅支付元赔偿款,对剩余部分拒绝赔偿。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额、全面支付理赔款,被告拒不支付行为与法与约均有悖。为此,原告特具此状,请求你院支持原告之诉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原告:桐梓县汽车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路对面。负责人:李,该租赁行投资人。电话: 15123,088被告:方,男,汉族,年12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小区,户籍住址:贵州省桐梓县乡村七组,身份证号: 5221235,电话:15989。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年1月21日签定达成的《汽车借用合同》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00元,保险费损失5740.51元,车辆租金损失2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桐梓县汽车租赁行系依法登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专业从事汽车租赁服务。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达成《汽车借用合同》,约定:原告将赵福梅所有的,挂靠在原告单位租赁的车牌号为:贵C50,车型为:北京现代B72,发动机号为:AB1399的小型轿车一辆租借给被告使用,每日租金350元,租金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为止。租赁期间,车辆被盗,自燃、毁损,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律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全部由被告进行赔偿。年月2日19时50分,被告在租赁和驾驶期间,该车在桐梓县中队门口发生燃烧事故,造成车辆完全毁损、报废。年2月27日,该事故经过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明确不属交通事故,并告知原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为此,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此致桐梓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桐梓县汽车租赁行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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