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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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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夫妻有第一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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