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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持有《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后不再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或者子女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扶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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