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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颅骨骨折

2024-12-08
根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除了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请求赔偿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这些费用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则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用的标准,应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并凭据支付。如果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则应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一般来说,当事人治疗费用是否必须由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如果当事人未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所发生的费用,则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时伤、残者需要在结案后仍继续治疗。例如,肢干骨严重骨折,经过固定复位手术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摘取固定钢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提前给付当事人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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