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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只能执行补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以他人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如果能证明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是可以执行的,但举证非常困难。法院财产强制执行范...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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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关于法院执行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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