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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依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罚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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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黑社会组织从事犯罪活动的,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会包庇组织犯罪,如给黑社会组织通风报信,构成包庇黑社会组织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瞒、毁灭、伪造证据,防止他人作证、举报、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避或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纵容黑社会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放纵、容忍,放任不管,不制止,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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