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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我国司法公正的体现,对于需要回避的人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该回避而未回避的审判人员,由于其可能造成案件的判决不公,案件...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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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那么书记员的回避现在到底是由审判长决定,还有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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