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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的是通过法院拍卖等渠道的法拍房等房产。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法院不负责腾房而导致无法顺利交房的情况。 收房的风险,应该是法拍房等房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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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的是通过法院拍卖等渠道的法拍房等房产。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法院不负责腾房而导致无法顺利交房的情况。 收房的风险,应该是法拍房等房产最大的风险。也就是,买法拍房过户容易,但有人住里面,可能不容易腾空。原业主房子被拍卖,过户容易。但原业主或是屋内住着老人,赖着不走。如果是其唯一住房,法院也很难协助强制执行。物业这类无关联第三方,更指望不上。除此之外,通常“买卖不破租赁”,法拍房如果有人在租,也不能强制执行。这会给人钻很大的空子。如果原业主,已经打定主意还不起钱,用房子来抵债。想办法弄一份20年的租赁合同(且走账),让人帮其长期占着或者存放货物占着房子,不给收房。这种要打官司才能收房,会非常麻烦。这相当于买了房,却长期住不上也没法换租金拿到房子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有人住着赶不走,再转手卖,也相当难。 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交房问题,最终手段就是通过向法院另案起诉、申请执行的方式,最终大部分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终究各方面成本太大。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还是通过事先调查,尽量避开这种房源。
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还清了,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第二个问题: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清债务,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债务人确实不能偿还才能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直接在债务逾期后要求保证人代偿其担保的额度(这个额度就是保证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额度),保证人代偿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偿的债务。
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13版刊出布克著《怎样防止“内部消化”医疗事故》(以下简称原文)一文,笔者认为该文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似乎被淡忘了。而实际上对于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有明文规定,原文所述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此事件无所作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下面笔者就本起医患纠纷简单分析一下医疗事故的几种责任。 如果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能够排除其他因素,确是直接由于医护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本例纠纷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构成医疗事故以后会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如果参照北京市2003年的赔偿标准,按照不同规定计算,大河夫妇可以获得7-35万余元的赔偿。民事调解的基础就是双方自愿,即便大河夫妇在医院领导的种种暗示或压力下接受医院的解决方案,也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他们仍然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对于本案,如果确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既已可进行立案侦查。 再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判定或移交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应当给予医疗机构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也即原文所述医疗纠纷的“内部消化”,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应当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却隐瞒不报,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不知晓,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看来,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规定的不可谓不细,但是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而承担行政责任的微乎其微,往往卫生行政部门怠于行使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职权。这样就使得医疗事故“内部消化”成为可能。因此笔者认为,防治医疗事故“内部消化”的关键还在于行政部门的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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