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22-09-19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