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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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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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