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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
募集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托管次级债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提交次级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次级债登记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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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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