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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证明材料有: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4.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提供)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单位经办人直接通过系统打印),申请办理报告(由申请单位撰写,需注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事项)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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