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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债务未按顺序履行; 3、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有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主要为双务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险合同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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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以适用: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3、当事人的债务的履行期限都已到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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