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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收养与领养是没有区别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的法律行为。依...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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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正式入职的区别在于,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有权提前3天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行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行刑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我国有行刑权的机关,是指依法被授权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刑的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机关:一是监狱。监狱是我国主要的行刑机关,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二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1年以下或余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此外,公安机关还负责缓刑和假释的考察。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对于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在没有条件执行时,也可以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行刑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行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它所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包括裁定和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因此,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是行刑的客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生效的刑事判决是指: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投诉的判决和裁定。二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行刑的性质是司法行政活动 行刑是刑事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通过刑罚执行,量刑阶段裁量的刑罚才有可能付诸实施。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是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收养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人依照法定程序同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由《民法典》规范。领养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无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可以理解为一种资助关系。抚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收养人对被收养人负有抚养义务,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也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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