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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理行为不在受案范围

2023-06-13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内部层级监督和信访办理行为也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 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政府履行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因此,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江必新说。 江必新解释说,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也不在法院受案范围中。 《行诉解释》明确了“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 江必新说,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于干扰法庭秩序、施加压力、延缓开庭等目的,随意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满足自己要求不能公正审判,要求法院整体回避;有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在法院释明后认为法院打压原告而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等。”他说,这些所谓的回避申请,严重影响了法庭的正常秩序。 《行诉解释》明确,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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