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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以及检举或者控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三)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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