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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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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抚养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被抚养人随甲方/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甲方/乙方。 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生活费:从*年*月*日起由甲方按月支付甲方/乙方*元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2、教育费:被抚养人的学杂费等由甲方/乙方承担,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3、医药费:被抚养人的医药费,由甲方/乙方先行垫付,凭医院回执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如发生除以上所列费用,凭回执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甲方/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将以上费用打进卡号为****的**银行卡给甲方/乙方。 三、探视权 1、甲方对被抚养人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甲方/乙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抚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接受刘XX先生的委托,作为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应当准予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原告于2015年及2016年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7再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被告###已经同意离婚。贵院所作(2017)冀1003民初34**号判决书已经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只是因为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提起上诉,并没有对离婚判决提起上诉。这次庭审,双方对解除夫妻关系,均无异议。因此应当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里不再赘述。 二、应当判决婚生女王秭懿的抚养权归原告 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判由原告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离婚案件当中,孩子抚养权的分配要参考以下因素:从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父母的抚养能力等方面综合认定孩子由父母哪一方来抚养更为适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以及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代理人认为孩子应由原告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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