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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要都是“不能让她对孩子产生什么家庭暴力,打孩子什么"的话,那这样的协议立与不立都是一样的。她要真打了,后果严重的仍然依照法律处理,符合...
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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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被抚养人随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乙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生活费: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_________元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2、教育费:被抚养人的学杂费等由甲方承担,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3、医药费:被抚养人的医药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如发生除以上所列费用,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甲方应于每月5号前将以上费用支付于乙方。(三)探视权 1、甲方对被抚养人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乙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抚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甲方:乙方:日期:日期:其实关于这一问题是比较含糊的,首先抚养孩子是法院强制要求的,不在乎与自己愿意或者是不愿意。针对离婚以后孩子自愿抚养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有的时候即使自己愿意抚养孩子,但是另一方不同意的话,也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了。还有就是孩子愿意让谁抚养,这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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