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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任何刑事判决或裁定,无需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但是,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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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的审判结果,不需要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本应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基层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判工作独立进行。上级法院可以监督下级法院,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后,认为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法官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缓刑判决,需要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由合议庭作出判决,法官对判决进行宣读。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执行逮捕需要经检察院批准。最终定罪量刑由法院根据案件和证据确定。刑事拘留必须向检察院提交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写出批准逮捕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原因,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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