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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儿童出生生证明是由孩子出生时所在医院出具的,但前提是当事人需要提前向医院提供给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孩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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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子女入境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报告有关材料;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收到报告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还派出所,或者按照规定签署审计意见,并向地级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材料;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应当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决定后两天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人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弃婴机关应当向户口登记。
出生证明应先凭借夫妇身份证,在婴儿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然后在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即可。注意要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时间段办理。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领养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即可。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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