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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在我国是不收到保护的,所以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2、在法定继承中,我国法律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
严格来说,事实婚姻双方都不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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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的养子有继承权。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中,父母和子女有权相互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抚养子女。 3、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系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如果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形成的事实婚姻,那么因其婚姻合法有效,其婚姻关系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其配偶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实婚姻一方能继承遗产。 1、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继承遗产。 2、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对方不能继承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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