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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对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的规定:特殊工种岗位操作人员在正式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岗位特殊津贴,但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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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企业)》: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1997]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1993]141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特殊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1、长期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员工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长期从事放射仪器操作、高温、噪音、粉尘、重体力劳动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保健津贴等级划分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强致癌物质人员。 (二)乙等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放射性仪器操作岗位。 3、长期从事岗位噪音在100分贝以上。 (三)丙等 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岗位。 2、长期从事高温作业操作岗位,作业环境达四级以上,温度高于38℃。 3、长期接触电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岗位。 4、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环境中的岗位,粉尘作业达四级以上。 (四)丁等 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化验、配药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 3、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达四级,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平均消耗值为2700千卡/人。 三、保健津贴补贴标准 甲等每人每日3元。 乙等每人每日2.5元。 丙等每人每日2元。 丁等每人每日1.5元。 四、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 特殊岗位保健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特殊岗位作业员工的一种工资性补贴,津贴在工资基金里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五、保健津贴的发放 1、有毒有害作业保健津贴以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按月发放。 2、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员工,只享受一种津贴。 3、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工伤或病假期间不享受保健津贴。 4、脱产学习人员不享受保健津贴。 5、享受保健津贴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即取消保健津贴。 6、保健津贴每月发放一次,每月由各生产单位按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填报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经各生产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财务部发放。 7、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8、各生产单位依据保健津贴等级划分,根据特殊岗位情况,定岗定员,编制特殊岗位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殊工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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