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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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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宣的初步确认。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做是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先后订立两份合同,前后两份合同内容冲突的,可以认为前一份合同已经解除,在后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后签订的合同是签一份合同的补充,则两份合同都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认购书属于主合同的担保,从属于主合同。但认购书具有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按照认购书约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认购书为一般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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