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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缺乏上述内容的,可以根据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确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建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的缺失通常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雇主没有规范地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两倍的工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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