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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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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罪的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组织或者发展成员;?(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开展邪教活动;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印刷邪教组织标志,数量或数额巨大;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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