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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但行为者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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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主体为一般主体。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处罚金。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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