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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
村民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请材料: 1、宅基地使用权证; 2、能证明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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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6)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7)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原件二份;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8)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9)预售商品房项目提供预售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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