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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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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合格的商品、服务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适用本条例。
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二)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三)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四)安排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五)不提供能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未要求退学的,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经营者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有强制、欺诈、隐瞒、诱导等行为。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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