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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旷工处罚没有具体标准,只规定了,如果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8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作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旷工的处罚需要分情况看待,如果只是偶尔的旷工,没有达到严重的情况,用人单位只能扣除相应的旷工工资;但是旷工达到了严重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凭借这一点,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劳动者尽量不要旷工,如果真的有重要的事情需要处理,可以走请假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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