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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仅限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
债权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但是行使撤销权的只能是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对夫妻婚姻关系的部分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后,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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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但是行使撤销权的只能是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对夫妻婚姻关系的部分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后,无权干预。
债权人可以撤销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事起诉状原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市号内,电话:被告: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婚后夫妻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被告,被告多次逼迫原告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前将原告殴打住院进行治疗,原告迫于无奈签订了离婚协议,在签订协议前,被告承诺原告,为了女儿其离婚后不会再婚,原告鉴于上述情况,对财产作出上述分割,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后,被告背弃承诺再婚,并且不能很好的照顾、教导女儿,致使女儿初中毕业便待业在家。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采用暴力胁迫、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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