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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需要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此外,反诉当事人应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即符合我国《》第119条之规定: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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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反诉一般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出举证时限提出的反诉,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满足反诉条件可以反诉。 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即符合我国《》第119条之规定: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除上述条件外,反诉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需要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2)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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