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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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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电子数据能否被司法机关采纳和能否进行其它证明活动的基础。电子证据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电子数据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客观的、真实可靠: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的最终事实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有权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但没有义务收集证据。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和判断证据。
(1)主体的虚拟化。合同一方或双方在网上大都以网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实姓名地址在网上并不明示显现。 (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无纸化。电子合同一切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双方互不见面,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在无数计算机构筑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 (3)履行的无纸化。即所谓的在线经营,它是通过网上信息传递来代替合同的实物履行,用电子流代替物质流。 (4)履行的超时空化。在网络中心里没有中心、距离、国界。因而电子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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