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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的钱先用于偿还债务,不足偿还债务的,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继续追偿剩余未偿还部分,如有剩余,则退还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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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多管齐下破解“执行难”: 要想破解执行难,不能单靠法院的力量,多部门联合、公民与法院积极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一方面,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使得“老赖”无所遁形,促使“老赖”尽快履行义务。同时,积极推进司法网拍措施,通过网络拍卖更好地解决变现难问题。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时不应有推诿、怠惰的行为。另外,公民在投资时要树立风险意识,须知盈利与风险并存。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利益,市民在投资时一定要慎重,并对企业资产与情况有详实的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配合,只有通过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性的执行环境。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流拍的规定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2、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3、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3次拍卖。 3、第3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3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3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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