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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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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因而对其事务管理由个人独资企业法作出如下四项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3.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一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公司法》其他内容可以知道,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才称为有限公司。但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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